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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过“劳动节” 凌晨宣布重磅开放政策(全解读)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5-02  点击数:
核心提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步调紧密,好戏连台!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步调紧密,好戏连台!

证监会过“劳动节”,凌晨宣布重磅开放政策:允许外资控股合资券商,合资券商业务范围逐步放开(全解读)

  今日凌晨,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透露,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

  正式文件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放宽券商外资准入将成为国内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规范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有利于金融行业整体优化。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证监会官网看到,截至28日,共有18家证券公司的新设申请在排队待审。这些公司材料的申报时间分布于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

证监会过“劳动节”,凌晨宣布重磅开放政策:允许外资控股合资券商,合资券商业务范围逐步放开(全解读)

  修订内容

  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自2018年3月9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外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1家单位(国内外金融机构5家、行业组织3家、政府机构2家、律师事务所1家)、5名个人的52条反馈意见。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外资办法》。

  《外资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正式文件

  具体做了哪些修改?

  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对比正式文件和3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稿发现,正式文件做了部分修改,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在“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方面表述作出修改。

  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且原则上不得低于25%。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下限不受25%的限制。”

  正式文件修改为:“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二是在“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方面表述作出修改。

  1,征求意见稿要求:“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其他安排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正式文件修改为:“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和证券公司变更审批的有关规定。”

  2,征求意见稿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

  正式文件将这一条表述删去。意即不再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券商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在30%以内。

  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

  意味着什么?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首家合资券商中金公司成立以来,截至目前,合资券商的队伍中包括:中金公司、高盛高华、东方花旗摩根士丹利华鑫、瑞信方正、瑞银证券、中德证券、汇丰前海证券、申港证券、东亚前海证券和华菁证券。

  其中,除了早期成立的中金公司、高盛高华、瑞银证券3家拥有较为齐全的业务牌照外,其余券商大多只是获得中方券商股东的投行业务牌照。

  从2017年开始,外资股东的股比限制已开始松动。证监会公告显示,2017年初,摩根士丹利和瑞银集团便已获准对其在华证券合资企业(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和瑞银证券)增持股份至当时的监管上限49%,成为首批获得此类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而2017年6月获准成立的合资券商汇丰前海证券,外资股东汇丰银行在成立之初的持股比例已达到51%。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表示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相对来讲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外资进入将更加有利于竞争。未来国内资本市场集中度会加大,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市场份额或将越来越高,一些小点的证券公司则会出局。实际上,不管外资是否进入,国内的证券行业都会出现洗牌,而外资进入的话,会令洗牌更加激烈一些。希望我国资本市场在加快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加快证券机构发行上市的步伐。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

  目前129家证券公司当中合资券商仅10家左右,且规模大多偏小。考虑到外资机构在渠道、客户黏性等问题上的先天劣势,本次开放短时间内不会改变目前国内金融业向行业龙头集中的趋势。但长期看,外资机构可能在某些具有成熟经验的特定领域形成优势,从而改变国内金融服务同质化严重的现状。更为重要的是,放宽外资准入将成为国内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规范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有利于金融行业整体优化。

  内资机构怎么办?

  提升实力才是王道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的合资券商是少数,未来随着外资比例的放开,更多的合资券商将会出现,同时加大证券行业的竞争程度,国内的券商应当积极应对,迎接竞争,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加速国际化。

  山西证券(-- --,诊股)分析师刘丽表示

  长期以来,内资券商依赖牌照生存,但随着行业竞争日益白热化,券商利润率高的业务主要为自营投资、衍生品、资本中介、承销保荐,传统通道业务盈利能力较弱,综合金融服务、投研能力成为制胜关键。目前,放开外资准入,对内资券商影响不大,短期内不会影响证券行业竞争格局。证券行业实行以净资产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大型券商资本、人才、技术、风控上更具竞争优势,尤其是资本实力,直接决定各券商的业务规模。

  分析人士表示,从海外经验来看,行业对外开放势必会经历一个竞争加剧、行业集中度提升的过程,小券商面临的挑战或将更加严峻。虽然在监管趋严、国际化加速的大背景下,有强大资本实力、业务规范、积极转型的大券商具有比较优势。此外,外资准入的放开也可能加速国内券商“轻资产化”向“重资产化”的进程。牌照类“轻资产化”业务在强监管背景下或迎来更激烈的竞争,有望推动券商向资本中介、财富管理和创新业务转型。

  内资机构进入证券行业的

  大门也将打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符合条件的内资主体可依法受让证券公司股权,亦可参股合资证券公司设立。近期,证监会正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格条件、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等。规定出台后,证监会将进一步统筹相关整体安排。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以下基本制度安排:

  一是进一步分类管理,引导引进优质股东。根据股东对证券公司影响力的差异,将证券公司股东分为四类: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从净资产、持续盈利能力、营业收入等方面,明确不同类型股东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确保股东资质优良,尤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为行业龙头。

  二是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要求拟入股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存在通过隐瞒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监管的情况,禁止违规入股。

  三是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相结合,事前把关和事后追责相结合,对证券公司股权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一方面,《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拟入股股东、股权处置方在股权管理中的责任,强化了证券公司及股东内部管理要求。另一方面,《规定》从内部责任追究、外部责任追究两个维度,明确了相关措施和罚则,严厉打击擅自变更股权、违规控制股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申报、违规融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合资基金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扩至51%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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